工傷被指自僱不獲賠償

工傷被指自僱不獲賠償

打工仔手停口停,因工傷致失工作能力,立即影響生計。有無良僱主以「假自僱」方式聘請僱員,逃避補償責任。職工團體認為應修例以清晰定義僱員身份,勞工處加強執法,雙管齊下,杜絕「假自僱」。

讀者司徒先生(28歲)於今年8月中,在一間工程公司任裝修工人。上班第三天,即被磨機斷左手掌手筋,手背縫9針,至今仍未痊癒,無法握緊成拳。其僱主指他為自僱人士,拒絕承擔工傷補償責任。「本來要做職業治療,但係我同60幾歲阿媽住,受咗傷做唔到嘢,兩母子連生活都成問題,點做治療?老闆計我日薪,仲定埋工作地點同畀架生我做嘢,應該唔係自僱人士呀。」他已向勞工處求助。

議員促修例杜絕假自僱

勞工處回覆,因有關公司否認與司徒先生有僱傭關係,該處現正搜集資料,並會協助雙方解決爭議。如未能解決,須交予法院裁決。
司徒先生的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勞工處指,僱員與自僱人士身份並非純粹取決於職位或合約名稱,但也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區別兩者。香港職工會聯盟秘書長兼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正因法例沒有清晰定義僱員身份,才讓無良僱主有機可趁;加上勞工處向來執法不嚴,鮮有檢控,令僱員失去保障。
李卓人稱:「情況最常見於美容、裝修、地盤同揸貨車呢幾行,工傷事主就算有權追討賠償,但要等工傷病假完咗先打得官司,一打,短則半年至一年,長則三、四年。打工仔無以為繼,就要靠綜援生活。」李認為須修例訂明僱員身份定義,並加強執法,才能杜絕「假自僱」。「勞工處唔好聽到求助人話係自僱人士,就即刻踢人走;判斷係『假自僱』就要檢控,同積極去嗰間公司巡查、發警告,甚至繼續檢控,保障嗰班在職僱員。」檔案編號:1008069

分辨僱員與自僱人士例子

生財工具
僱員:僱主提供 自僱人士/判頭:自備工具

勞工保險
僱員:僱主提供 自僱人士/判頭:自行安排

聘請幫工
僱員:無權自行聘請 自僱人士/判頭:有權自行聘請

業務虧損風險
僱員:毋須承擔 自僱人士/判頭:須承擔

工作範圍、程序、出勤及工時的控制權
僱員:主要在於僱主 自僱人士/判頭:有較大控制權

向稅務局申報薪俸及安排強積金供款
僱員:僱主負責 自僱人士/判頭:自行處理

資料來源:勞工處

話你知:意外後應即求醫

僱員遇工傷意外後,應盡快就醫及通知僱主,並須於發生意外日期起計24個月內提出補償申索。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在僱員工傷意外發生日期後或得悉事件後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如僱主沒有合理原因,逾期或未有呈報,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港幣5萬元。

必須為僱員購保險

法例亦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包括全職或兼職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僱主須在僱員工作地點的當眼處,張貼一張保險通告,上面以中英文清楚列明保單細則。
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萬元。
《僱員補償條例》資料,可瀏覽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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