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漢涉嫌於三年前深夜駕車,藉詞兜搭16歲當美容學徒的少女遊車河,載往僻靜地方,不理她月事來潮,在車上強行與她性交,翌日返內地,直至今年2月才返港被捕。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結,無業漢遭裁定強姦罪成,判囚4年10個月。
特委法官駱應淦宣判時指,案發時女事主年僅16歲,被告認識女事主不足一小時便與她性交,顯示被告不尊重女性,事發後離開香港一段長時間,是懦弱表現,但最終亦自動回港投案。法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是否醉酒,但接納並非有預謀犯案,而辯方盤問女事主未有令她受侮辱及難堪,以五年為量刑起點,給予兩個月扣減。
從內地返港被捕
控方指,06年8月8日晚,女事主與兩名女友人在天水圍某村屋遇見被告鄧鎮鵬(現年29歲),被告上前搭訕,問她們有沒有興趣遊車河,三人登上被告的私家車。
駛至天瑞邨,女事主與朋友欲下車時發現車門被鎖,被告稱「是但搵一個做我女朋友,就放你哋走」,兩名女友人以眼神示意女事主做被告女朋友,被告開啟後座車門,兩名女友人即下車離開,女事主嘗試爬往後座乘客位逃走,但遭被告捉住,並把車門關上,開車駛去。
被告載女事主到天水圍一處漆黑僻靜地方,不理她正值月事,在沒有戴安全套下,強行與她性交約一分鐘,然後送她返家。案發翌日被告返內地,至今年2月19日透過律師通知警方,他返港時被捕。其後,經化驗證實當年女事主身上及衣物的精液是來自被告。
案件編號:HCCC17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