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私樓租金高企,沒能力負擔的市民只好轉租較平的居屋,但隨時惹上官非。房屋署昨表示,一名居屋業主未為單位補地價,就以每月6,500元出租,業主與租客日前雙雙被法庭判處罰款。該租客更成為有史以來首名犯此罪被罰的居屋租戶。公屋聯會指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估計全港有約1.25萬居屋單位未有補地價下偷偷出租。記者:馮永堅
案情透露,案中業主1988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一單位,房署調查後發現該業主未取得房委會的批准及未繳付補價前,07年10月與一租客簽訂租約,月租6,500元,為期兩年。該租客曾向房署明確表示,得悉有關單位業主未有繳付補價。房署發言人表示,觀塘裁判法院本月3日分別判罰該居屋業主及租客6,000元及5,000元。發言人續稱,根據《房屋條例》,有關租約亦告無效。
曾反映問題卻未跟進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表示,全港現有約25萬個居屋單位,估計有1.25萬個單位是俗稱「鬼盤」的未補地價出租單位。1998年買入將軍澳一居屋單位的他稱,居屋業主未補地價出租單位情況十分普遍,他入伙時曾有人派傳單詢問「有無興趣出租單位」。王坤指當時曾向房署反映問題,但當局未有跟進。
房委會成員蔡涯棉指,大部份地產代理都不會為賺取佣金,而替業主出租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位,因為「俾人捉到會釘牌」,相信有關單位業主及租戶是相識。
房署發言人提醒有意租住居屋單位市民,必須先查詢業主是否已繳付補價。如市民明知有關居屋單位未繳付補價而租住,可能被控違反《房屋條例》,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入獄1年。《房屋條例》附表列明,除非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否則業主不得將單位出租或轉售。此外,本年至今已有8宗個案共10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法庭判罰。
逃避追查
多數暗租予「自己人」
居屋業主須按法例向房委會補地價,才可將單位出租或出售,但實情是不少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位在市場放租。為免被房屋署追查,絕大部份偷偷出租單位的居屋業主,不會把單位給地產經紀放租,只會私下租予「自己人」。
租金低約30%
居屋單位租金一般較私樓平約30%,在租金高企下吸引不少市民租住。一名未補地價就出租港島東區一單位的居屋業主表示,聲稱是為幫朋友才出租單位,「我朋友生咗小朋友,話原本屋企唔夠住,咪租畀佢住一排囉。」他指,同區已補地價居屋單位租金至少要7,000至8,000元,但他租給朋友的單位只是每月6,000元,「我租平啲畀佢囉,一家便宜兩家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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