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在本港引入集體訴訟機制,適用於涉及消費、保險及食物中毒等案件,有助經濟能力有限的普羅市民提出民事索償;但需獲法庭核證批准,才可進行,防止濫用機制,而且一旦敗訴,參與集體訴訟的人士可能需負擔被告的訟費。諮詢期為期三個月,預期明年11月完成報告,再交政府研究是否推行。記者:謝明明
法改會轄下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昨於記者會上表示,集體訴訟機制由一人做集體訴訟代表,並可申請法律援助入稟提出訴訟,有助不夠錢打官司的人士提出申索,加強阻嚇犯事機構繼續干犯錯誤行為;而被告一方可以避免重複相關的法律訴訟,有助及早解決爭議和節省司法資源。
可書面選擇退出
梁定邦指出,當某宗案件獲法庭核證為適合集體訴訟,相關符合條件的人士便會自動參與訴訟,受訴訟約束,即一旦敗訴,相關被代表人士便不能再向被告提出訴訟,而且法官或會頒令被代表人士需負擔被告訟費。
因此,小組建議加入「選擇退出」模式,有關人士可書面通知法庭選擇不參與集體訴訟,「咁一旦敗訴,呢啲人仲可以有機會控告被告。」
若集體訴訟涉及非香港人士,小組建議加入「選擇加入」模式,即除非相關人士主動採取步驟要求加入集體訴訟,否則不會獲納入成為該訴訟的當事人;小組並建議賦予法庭酌情權,在特別情況下可採用選擇退出程序。
另一重點討論是集體訴訟的資金籌集問題,小組認為立法初期,可先在已設有訴訟基金的界別實施,例如消費者訴訟基金,長遠可成立集體訴訟基金,協助財力有限的原告人提出集體訴訟。
為防止濫用,小組建議設立機證制度,必須有足夠人數、有法律理據、具備共通點等條件,才可向法庭入稟,但最終仍需由法庭決定是否採用集體訴訟機制。由於敗訴一方需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小組認為可防止不必要的集體訴訟。
高院原訟庭先試
小組建議新機制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引入,並至少五年後累積足夠經驗,才引入區域法院。
不過,小組認為應暫時將集體訴訟與司法覆核分開處理,梁定邦解釋,司法覆核屬非常技術性問題,而且已有一套規則處理,「等到發展成熟,再考慮係唔係一併處理。」
入稟集體訴訟需符五條件
1.有足夠申索人數
2.有法律理據
3.各集體成員的權益及補救有足夠共通點
4.集體訴訟是解決相關爭議個案的最適當法律工具
5.有足夠代表性的申索代表人士
資料來源:
法律改革委員會《集體訴訟諮詢文件》
市民多一個渠道討權益
【本報訊】法改會建議本港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有法律界人士及消委會認為,部份涉不良銷售手法及食物中毒等案件均適用於集體訴訟機制,例如06年百佳超級市場被揭發以油魚冒充鱈魚出售,導致大批市民食物中毒案件。
油魚冒充鱈魚可興訟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出,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是回應社會大眾多年的要求,讓市民多一個司法渠道追討權益。她稱,部份涉及不良銷售手法的案件,例如百佳被揭發以油魚冒充鱈魚出售事件;又或者有工廠污水污染附近地區,導致居民身體不適等,都適合採用集體訴訟。
消委會副主席何沛謙表示,消委會將研究該份諮詢文件,一旦落實引入集體訴訟機制,相信不少涉消費者的訴訟,尤其是有廣泛受害人,而且涉及微少金額,「好似早年手機電訊商加10元隧道費,便可以用集體訴訟方法。」他反而認為機制未必適用於不良銷售手法的個案,「如果有關商戶利用口頭不良銷售,每個苦主情況可能會唔同,除非有相同合約呢啲共通性,要視乎每宗個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