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等法院過去六年處理過五宗假自僱個案,申索人雖簽下自僱合約,但由於聘用形式與一般僱員無異,法庭最終裁定屬假自僱,僱主須履行《僱傭條例》下的責任,五宗個案涉及美容、建築、小巴及貨運四個行業。勞工處表示暫無意立法制止。
傾向毋須修例
現行的《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只適用於僱員,自僱人士不能享有年假、勞工假、病假及工傷賠償等勞工福利。工會早前揭發本港假自僱成風,勞工顧問委員會昨開會,討論如何打擊。勞工處表示,過往的法庭案例已定出一系列查驗準則,因此毋須修例巨細無遺界定。
勞工處指,高院在04至09年曾就五宗假自僱個案,判處僱員勝訴,申索人雖已簽下自僱合約,但由於他們無論職員證、制服及生財工具,都是由僱主提供,故最終法院裁定他們屬真僱員身份,僱主需履行《僱傭條例》下的責任。
勞工處稍後會收集假自僱的數據,並已製作全新資料套,清楚解釋自僱人士的責任及權利。勞工處呼籲,懷疑假自僱人士可向該處熱線28152200舉報,即使匿名投訴亦會處理。該處又會主動巡查。
勞顧會勞方代表梁籌庭說,假自僱單靠僱員舉報成效不高,認為長遠應立法打擊。不過,資方代表劉展灝則不贊成立法,認為加強宣傳已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