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失證物 查一年無果

警方失證物 查一年無果

有讀者盡公民責,提供證物協助警方查案,但案件裁決後警方竟遺失其約兩萬元呈堂證物,令他無辜受損失。警方承諾調查,但10個月後仍未有結果,讀者質疑「唔知警方查緊乜」。

從事二手電器買賣的葉先生,去年6月以兩萬多元回收一部NikonD3數碼相機,並記錄出讓相機男子的資料。7月警員到其店調查,指該部D3相機牽涉一宗盜竊案,要撿取該相機作呈堂證物。
去年10月初警方通知葉先生,法院已就案件作出裁決,並將相機物主權判給他,兩個月後證物室會通知他取回相機。惟12月他仍未收到任何通知,故聯絡警方,竟發現警方遺失其相機,只表示會調查。
今年1月葉先生到投訴警察課投訴證物室人員疏忽職守。但事隔10個月,警方就遺失相機一事,仍未有調查結果,亦無提及會否賠償,「可能偷嘢嗰個都已經服完刑,但係我仲未拎得番部相機。」

不滿未提會否賠償

警方回覆本報,去年12月發現遺失證物後,已通知葉先生並隨即展開調查。警方曾就案件徵詢律政司意見,現正繼續積極跟進。警方指調查其間曾多次以書面及電話通知葉先生調查進度,7月亦已通知其投訴證物室人員疏忽職守的調查結果。警方未有回應如遺失證物會否賠償,但承諾會盡快通知葉先生遺失相機的調查結果。
本報再聯絡葉先生,他指投訴警察課回覆他,已紀律處分該證物室人員,但他不滿警方未談及賠償問題,「唔理部相機點樣整唔見,證物唔見咗警方係咪應該向物主賠償?」檔案編號:1006013

讀者葉先生提供投訴警察課口供紙副本。

老行尊意見
賣相機要留個人資料

買賣相機超過40年的相機專家陳烘指,為防收購俗稱「老鼠貨」的賊贓,業內人士回收相機有一定規矩,「收機前通常會問賣相機嘅人平時用部機影開乜相,答唔出好可能部機唔係佢嘅。」為免誤收賊贓,行家回收時一定會記下賣機人士的身份證、電話、地址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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