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無左手 一時無右手 社署亂批傷殘津貼申訴專員直斥四宗罪

一時無左手 一時無右手 社署亂批傷殘津貼
申訴專員直斥四宗罪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狠批社會福利署四宗罪,直斥署方審批傷殘津貼時準則模糊,令負責為申請人進行評估的醫生無所適從,同一位申請人先後接受七次評估,竟然每次結果都有出入。有視力正常的申請人,被評估成完全失明,獲批永久傷殘津貼;但有搬運工人因傷切掉一隻腳後,仍被評估為有工作能力,五次向社署申請全遭拒絕。
記者:黃偉駿、蔡建豪、麥志榮

最胡鬧一宗個案要追溯到93年。投訴人因故要切除左手所有手指,93年9月首次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事前由政府醫生評估其傷殘程度是否符合資格。根據社署現有機制,若申請人喪失二肢、雙手手指、雙腳、完全失明、全身癱瘓或下身癱瘓等,便可申領傷津。即使只是單手或單腳傷殘,但已喪失100%謀生能力,也有資格申請,不論是否有工作或收入。
醫生當時評估投訴人的「左手手指全部切除」,建議社署批出傷津兩年,署方照批。投訴人95年9月申請續領時,再接受醫療評估,雖然醫生「擺烏龍」,寫成是「右手手指全部切除及心理創傷」,惟社署職員並無察覺,照批傷津。

視力正常卻評為「完全失明」

投訴人於98年6月與01年9月,兩度申請續領,雖然兩次醫療評估的結果,分別被寫成「左手切除」及「左手手指切除」,都跟投訴人的實際傷殘情況不符,但均獲社署批出傷津。
直至06年8月申請時,醫生評估投訴人只是「左手被碾碎,但不至於喪失100%謀生能力」,卻向社署建議批准申請人領取永久傷殘津貼。由於評估結果,明顯跟社署現有批出傷津的條件不符,署方於是要求該名醫生澄清評估結果。該名醫生於07年1月,再次為投訴人進行醫療評估,修訂為「左手被碾碎」,更建議社署不要再向投訴人批出任何傷津。
投訴人在07年2月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即展開調查。與此同時,投訴人重新向社署申請傷津,結果在公署調查期間,投訴人再獲社署安排接受醫療評估,負責的醫生離奇地將投訴人評估為「完全失明」及「左手被碾碎」,並建議署方批出永久傷津。雖然評估偏離事實,但社署竟然照單全收批准。
申訴專員黎年炮轟社署職員盲從由醫管局或衞生署醫生填寫的醫療評估報告,「一時左手,一時右手,一時又失明。」他指社署職員會親自面見所有申請人,「有冇失明一睇就知。」
黎年表示,現時社署的審批準則模糊,例如評估申請人是否已失去工作能力,只一味根據醫療評估報告,沒有考慮社會或環境等因素。
他指,醫生無所適從,每次評估惟有各自演繹,而上訴委員會會議又沒有紀錄,令之後跟進個案的醫生無法知道審批決定的理由。社署表示接納公署批評,會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跟進所有建議。

投訴人傷殘津貼審批過程

殘疾評估日期:93年9月 醫生評估:左手手指全部切除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2年 社署行動:照批

殘疾評估日期:95年9月 醫生評估:右手手指全部切除及心理創傷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3年 社署行動:照批

殘疾評估日期:98年6月 醫生評估:左手切除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3年 社署行動:照批

殘疾評估日期:01年9月 醫生評估:左手手指切除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2年 社署行動:照批

殘疾評估日期:06年8月 醫生評估:左手碾碎,但不至於喪失100%謀生能力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永久 社署行動:要求醫生澄清評估內容

殘疾評估日期:07年1月 醫生評估:左手碾碎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不批 社署行動:不批

殘疾評估日期:最後一次(日期不詳) 醫生評估:完全失明,左手碾碎
審批傷殘津貼
醫生建議:永久 社署行動:照批

註:投訴人視力健全,只是左手手指全被切除
資料來源:申訴專員公署

醫生得幾分鐘評估

【本報訊】工會批評現時工人在工傷後申請傷殘津貼爭拗極多,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工人向社署提出申請後,署方會着申請人接受醫管局屬下醫生的評估,而醫生是按照一份醫療評估表格作出判斷,社署再根據表格上的結果決定是否批准津貼;對一些應該酌情處理的個案,醫生也愛莫能助。他建議社署在諮詢醫生之餘,應再參考專業社工的評估。

無指標可依

代表醫學界的立法會議員梁家騮指出,醫生對每個病人只有幾分鐘診症時間,根本無可能對申請傷殘津貼的病人進行詳細檢查,只能根據病人表面情況及病歷上的資料作判斷,然後填寫醫療評估表格。肢體傷殘還有一些客觀準則,其他各類疾病就幾乎完全沒有標準。對何謂喪失工作能力,也沒有指標可依,醫生根本無從知道詳細的工作情況及要求;因此很多時評估都靠醫生主觀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