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兒成長:兒童享有權利亦有責任

護兒成長:兒童享有權利亦有責任

家長問:我的孩子跟我說:「香港的兒童受《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家長不可以迫孩子溫習。」孩子有對抗父母的權利嗎?
防止虐待兒童會答:《兒童權利公約》於1994年在香港實施,今年是聯合國通過公約的20周年。公約確認兒童(18歲以下人士)有權享有合適的生活標準、健康的身心發展和安全的成長環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視。除了生存、發展及受保護的權利之外,兒童的基本人權包括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的參與權。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她的事情發表意見,家長如能尊重孩子的看法、傾聽孩子的心聲,有助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

尋求自主應尊重父母

可是,兒童有權利也有責任。兒童在家庭的成長過程中,尋求自主時要尊重父母,以及理解其教養子女的責任。作為學生,在享受教育的權利時,也要做好學生的本份,培養才智、道德及社交發展。不但要認真學習、完成作業、溫習、參與校內活動及事務,而且要尊重他人。成人與兒童的權利不一定是對立的,大家相處的最基本原則是互相尊重和彼此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