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兩周前裁定保安員盜竊罪名成立時,辯方曾承諾每月可償還500元給女事主。然而,裁判官認為還款期超過60個月,不能作為求情理由。辯方昨重提舊議,指被告與家人均倚靠綜援金過活,沒有積蓄,強調「攞500蚊出嚟已經非常吃力」。
裁判官仍不為所動,決定判即時入獄,被告一直低垂着頭,聞言後由不動如山,至突然舉起右手作出抗議狀,遭庭警制止,並將他押回羈留倉內。
可申請要被告破產
律師梁永鏗指出,由於涉案彩金金額為38,880元,女事主可循民事途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待取得勝訴判決後,女事主可向更高的法院要求執行判令。屆時法官有權頒令,要被告即時或分期攤還款項,甚至從他的月薪中扣錢作還債。
另外,女事主亦可申請要被告破產,然後拍賣他的資產,但若被告沒有資產,「咁就不幸,一毫子都攞唔到!」梁律師表示,一般而言,民事索償時限為6年,而執行判令則有12年時限,「家冇錢,唔等於第日都冇錢」,故女事主可以慢慢追討。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