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旬老翁十多年前與母親及繼父協議,購入一個80多萬元的愉景灣物業,他負責支付定金,及墊支日後雜費開支。惟母親及繼父先後去世,繼父的遺產執行人將物業以650萬元出售,拒絕把他應得的售後利益歸還,又拒償其雜費墊支。他昨入稟高等法院,向遺產執行人追討合共約200萬元。
指繼父遺產執行人拒歸還
原告湤耀祖(75歲),被告為已故繼父程及的遺產執行人PaulKuanYaoChen。原告在入稟狀指,母親62年再婚,在美國下嫁程及。86年5月,他跟母親及繼父協議,以約82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個單位。
按協議,原告支付定金8萬多元,母親及繼父負責供還按揭;另原告會墊支日後的雜費開支,包括聘工人清潔單位,母親及繼父承諾當物業出售後,會償回有關開支給他。
原告指,母親及繼父於00年2月及05年相繼離世,被告及BradfordD.Kelleher當繼父遺產執行人,其後Kelleher去世。原告通知被告,他擁有該物業一成權益。今年6月,被告將物業以650萬售出,但拒將一成售益、即65萬元歸還,又拒償還86年至07年間的雜費開支共140多萬。
案件編號:HCA216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