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及金管局今年7月就雷曼迷債事件公佈回購方案,銀行會向苦主賠償最少60%本金,但證監會表示會終止調查迷債事件,金管局亦不會向銀行採取任何行動。其中一名苦主昨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無權終止調查,亦不可委託金管局負責調查。該苦主要求證監會及金管局推翻有關決定。
49歲的申請人石麗珊是一名失婚婦人,去年1月在中國銀行以4萬元購買迷債系列35B的產品。證監會及金管局今年7月22日公佈回購方案。石在8月初收到回購通知,她可取得2.4萬元賠償,但因不滿賠償金額及證監會表明終止調查而拒接受賠償。
指無權終止調查
代表石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在入稟狀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無權就此終止調查,它須完成調查,若涉不當行為,應基於公眾利益,對涉案機構進行適當處分,和解方案不應影響調查工作。證監會亦不可以將調查責任,交予金管局。
案件編號:HCAL1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