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獨力照顧四名6至15歲子女的失婚綜援婦人,為照顧病重友人,未有留下金錢及食物予子女,突然搬到友人家中居住11日,其間四子女過着無錢無電的日子,最後社工揭發事件。婦人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虐兒罪,裁判官嚴斥她不是稱職的母親,判她即時入獄兩個月。
法官狠批不適合當母親
裁判官林嘉欣判刑時狠批被告,指她身為四子女之母,竟然為照顧友人而遺下他們逾一星期,甚至未有提供金錢,家中又停電,她明顯不懂分辨事情輕重,子女的福利理應大於朋友,被告完全不適合當母親,須判監禁刑罰。
44歲姓關被告無業,多年前遭丈夫拋棄,現靠綜援過活。辯方求情指,四名子女十分掛念母親,希望與她早日團聚。
案情指,今年3月12日,被告遺下四名子女在鴨脷洲寓所,沒留下食物及金錢,住所更因欠交電費被截電。同月17日,社工發現四名子女乏人照顧,於是通知社署,替四人申請保護令,交由社署照顧。至23日,被告突然聯絡20歲長女,長女報警。被告被捕後稱,案發期間居於友人的柴灣寓所,但她無錢返家。
案件編號:ESCC429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