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連傢俬電器的單位,電器未必全新,遇上失靈或報銷,到底維修或更換責任誰屬?有租客與業主「拗唔掂數」,最終要採取法律行動,十分傷神。其實只要簽租約時清楚寫明雙方責,可避免爭拗。
讀者陳小姐去年12月以1.4萬元租住深井縉皇居一單位,今年7月用煮食爐煲水時,爐面玻璃突爆裂,要求業主更換卻被拒。「入住時爐頭已經用咗兩年,生晒銹,爆玻璃後業主搵爐具代理上嚟睇過話冇得整,我要求業主換爐,佢話可能係我使用不當,最多一人一半,但係個爐唔係新,我只係用咗七個月,認為應該由業主畀,擾攘咗兩個星期我煮唔到飯,最終自己畀3,700幾蚊換,換爐師傅話舊爐安裝得唔好,懷疑同爆玻璃有關。」
陳小姐認為並非其使用失當致爐頭損毀,翻查租約又沒提及租客須負責維修電器,只寫明租客須在租約期內保持物業內部維修狀態良好。「我入伙一個星期洗衣機就壞,業主都肯換,家佢就唔肯。」
最終須入稟追討費用
協助陳小姐租賃單位的地產公司表示,在臨時合約中已寫明租客須自費保養及適當維修業主提供的傢俬及電器,正式租約中沒此條款,該公司承認代理疏忽遺漏,惟強調臨約及租約條款均有效。
陳小姐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她表示,最終業主願意支付購買及安裝新爐的費用。
檔案編號:0918097
業內意見
收樓應檢查所有電器
美聯物業營業經理梁浩祥提醒,簽租約前租客應與業主清楚訂明電器傢俬損毀的維修責。「租客收樓時應該逐件電器檢查清楚,有問題就要提出,仲要逐件電器喺租約寫明處理方法。」他表示,一般單位結構性設施,例如渠管的正常損毀,均由業主負責維修保養,租客有責保持單位原好,至於舊電器則視乎雙方協議。「應該傾清楚,壞咗由業主定租客負責維修或者換新,或者寫明租客可自行換新機,業主收番單位時唔會追番部舊機。」
律師提醒
最好寫明以租約為準
對於臨約條文沒在租約出現,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兩份均為合約,只是簽署時間一先一後,均具法律約束力,惟須視乎臨約有否寫明「subjecttocontract」即「以最終租約為準」的字眼,若有寫明,當簽正式租約後,臨約便無效。梁永鏗指出:「最隱陣喺臨約寫明呢句,可避免灰色地帶。」
至於沒將臨約條文「搬回」租約,地產代理是否失職,梁認為地產代理有責將臨約條文寫回租約,惟業主及租客也有責看清條文才簽署,「要視乎簽約過程代理有冇隱暪,除非有證據證明地產代理誤導簽約,否則不能將責全歸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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