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早前接獲「聯辦處」書面通知,要入屋調查滲水源頭。他未能與當局配合訂出調查日期,近日收到聯辦處信件,表示會向法院申請入屋手令。他查詢如拒入屋或未能配合調查,有否刑事責任?
可判罰2.5萬囚半年
食物環境衞生署與屋宇署於2006年7月推行「聯合辦事處」(聯辦處)計劃,以「一站式」專責處理滲水個案。食環署負責上門確定滲水問題及進行色水測試,若未能確定滲水源頭,則由聯辦處的屋宇署跟進及作蓄水測試。
如涉事單位業主或住戶拒絕合作,以致未能安排時間予聯辦處人員進入其處所執行調查工作,聯辦處的食環署人員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向法庭申請「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
本年1月至7月,法庭共簽發61張有關手令。如單位或住戶拒絕合作,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巿民如有單位滲水投訴,可向政府熱線182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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