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稱指控嚴重 民主黨誓言秉公處理泛民促立會調查甘乃威

議員稱指控嚴重 民主黨誓言秉公處理
泛民促立會調查甘乃威

【本報訊】不少立法會議員認為,甘乃威涉及性騷擾女助理事件,指控極為嚴重,應交由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事件。身兼委員會副主席的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強調,一定秉公處理事件。《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權褫奪行為不檢議員的資格。 記者:莫劍弦、蔡元貴、麥志榮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副主席劉慧卿指出,雖然今次事件涉及民主黨議員,該黨一定秉公處理。「我哋處理呢件事時,要調返轉嚟諗,如果係對面個黨,有人有啲咁的事,我哋會覺得要點處理,嗰個就會係我哋民主黨處理事件嘅方法,我哋只有一把尺!」至於是否要交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跟進,劉慧卿認為不排除這個可能性,認為可以討論,「我哋再傾一傾啦」。

要求向公眾作交代

不少泛民主派議員對甘乃威涉及性騷擾事件大感意外,但認為指控嚴重,甘乃威及立法會均須向公眾交代。職工盟李卓人認為,對甘乃威涉性騷擾的指控十分嚴重,因為市民一向要求議員有更高行為標準,他希望民主黨及甘乃威盡快交代事件。
李卓人又指出,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可以跟進有關議員操守的投訴。他認為,委員會應該跟進甘乃威事件,因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早前同意,就算匿名或傳媒廣泛報道的事件,若涉及公眾關注的議員操守行為,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跟進事件。
《基本法》規定,議員因為犯法被判監一個月或以上,立法會可以提出罷免動議,只要獲三分二議員通過,立法會主席便可罷免有關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若議員行為不檢又或違反議員誓辭,立法會一樣有權罷免其議員資格。

不少立法會同僚認為,甘乃威事件應交立法會調查。

指控屬實可被罷免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若有市民認為議員有違操守,影響議會形象,可以向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投訴,委員會初步審核投訴是否屬實,以及應否啟動調查機制。若委員會認為指控初步成立,可交全體大會成立由五人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若證明指控屬實,立法會可以按《基本法》規定通過動議,罷免該議員。
有立法會議員指出,有關調查機制從未使用,「當年詹培忠唔係畀立法會罷免,係因為佢判監自動喪失議席,程介南就係當選後自動辭職,根本未用過調查機制。」今次是否需要啟動機制,要視乎事件發展,包括民主黨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