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解約賠禮品錢

提早解約賠禮品錢

去年申請有線電視的麥太,登記服務時獲贈一套音響組合,並同意簽約兩年。最近她通知有線電視,由馬鞍山雅典居,搬往同區的嵐岸屋苑。

有線稱按合約辦事

經查核下,有線在新址未有覆蓋,她遂要求提早解約,已獲有線提早終止服務,但要她賠償登記時獲贈的音響組合,巿值1,500元。她認為不合理,「冇理由唔可以退部機,而要賠錢,部機根本唔值呢個價錢。」
有線電視回覆,根據服務合約條款,若客戶在承諾期內搬遷至該公司服務範圍以外的地址,須繳付提前終止服務費,以及支付已領取的禮品價值。此條款已清楚通知客戶。鑑於麥太為長期客戶,該公司已酌情將禮品的退回費用減至500元。麥太事後說,「冇辦法啦,都要畀,肉隨砧板上。」
檔案編號:082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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