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原因各式各樣,但台北縣游姓婦人的原因卻是獨一無二。她聲稱,難忍丈夫的性器官太長,每次行房都痛苦萬分,於是向法院申請離婚。法官為探求真相,請台大醫院專家鑑定,但專家卻回覆「鑑定不出來」。法院前日判游姓婦人敗訴,不准離婚,更要回家履行與丈夫同居義務。
游婦指出,她與蔣姓丈夫在1995年結婚,並稱婚後丈夫脾氣突然變暴躁、專制、吝嗇,經常以三字經罵人。但讓她最痛苦的是兩人床笫之事。她稱,丈夫的性器官「太長」,每次行房時,都讓她痛苦不堪。
她曾在2005年申請離婚,但遭法院駁回。近日,她再向台灣高院申請離婚。法官在辦理案件時,沒有發現兩人有甚麼不堪的生活,除了游婦所說的丈夫性器官「太長」。
為了探求真相,法院於是請專家進行鑑定。不料,專家回覆稱:「男性性器官長短導致女方不舒服,甚至痛苦不堪,乃主觀感受,無法加以鑑定」。法院因此認為游婦沒有任何離婚的正當理由,判她敗訴。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