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及日本記者在近月間,先後被大陸執法人員誣陷藏毒、揑造煽動、毆打及弄毀財物,此舉震嚇社會各階層,有分析指,是因為「國慶」所致,然而,大陸執法人員毆打、誣陷記者,根本一直存在!記者被打、被誣告,事實不囿於香港或海外媒體,中國境內記者亦遭遇同一命運!
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一名《廣州日報》的記者趕赴金洲社區虎門採訪一宗兇殺案,被現場的執法人員阻止,之後他們再尾隨跟蹤記者,然後向他飽以老拳,最後,更索性把記者連拖帶抬拉進一條小巷中繼續毆打,記者最終腹胸多處受傷,呼吸有困難。這是兩個月內該報社發生的第三宗記者被打的個案。
根據中國的《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條中述明,執法人員的職權是預防、制止及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在第三章責任及紀律中第廿二條,更臚列出執法人員不能做的行為當中,包括第三項的「弄虛作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及第七項的「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然而,記者在現實中目睹的執法人員的表現卻恰恰相反,執法人員一個又一個的惡言惡相斥喝記者、弄虛作假的誣衊記者、縱容或漠視他人襲擊毆打記者,甚至是自己參與其中濫用職權毆傷記者。
記者在他們的心目中就是滋事者、煽動者,甚至是間諜。但事實是,記者只不過是一名監察者、旁觀者及事實紀錄者,然而,每當記者履行職務,卻遭執法人員濫用警權,使用各種方法污衊或襲擊記者,以圖唬嚇記者終止採訪,背後原因不是為了隱瞞真相,就是以為自己是執法者,可隻手遮天,視人命如草芥!
今天是中國共產黨掌控中國六十周年,但是,一個甲子管治下的執法人員對記者的態度,仍心存敵意,侵害他們人身安全及阻撓新聞自由。自共產黨執政以來,新聞自由一直受到箝制,媒體經常接獲指令限制報道採訪,縱使,此等限制較改革開放前寬鬆,但媒體迄今根本未能真正享有中國憲法中賦予的新聞自由,否則只會如廣西《南國早報》副總編輯劉原及《當代生活報》高級編輯一樣,因在八月四日報道了一名青少年因參加遏止網癮訓練而死亡的個案後,於八月底先後接獲免職及暫停職務的通知。縱使報社負責人否認,但國內新聞界深信事件與廣西宣傳辦持續施壓,不無關係。
執政者或執法人員明目張膽違反中國憲法之餘,亦牴觸了中國中央政府四月訂定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二○○九至二○一○年)》的工作目標,褫奪民眾的知情權,這究竟是執法者個人濫權,抑或是執政者的決策?
胡麗雲
國際記者聯會(香港及中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