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不時在銅鑼灣乘搭紅色小巴返元朗,小巴抵深井或屯門後,司機經常要求乘客轉乘另一部小巴繼續行程,不滿未到達目的地卻要求乘客轉車,「可能見乘客唔多,將兩架車乘客改用一架車載,但好唔方便乘客!」
違例可罰二千元
運輸署回覆,根據香港法例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規定,公共小巴司機不得在抵達目的地指示器顯示的地點之前,無合理辯解而要求乘客下車,也不應在中途要求乘客下車轉乘,任何人違反規定,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該署已將陳小姐投訴轉交警方跟進,並發信予各紅色小巴商會,重申法例的要求。
此外,8月底舉行的公共小型巴士事務會議上,再向紅色小巴業界解釋法例,敦促業界必須遵守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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