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債餘波 防不當促銷投資產品證監倡披露銷售佣金

迷債餘波 防不當促銷投資產品
證監倡披露銷售佣金

【本報訊】雷曼倒閉超過一年,迷債銷售風波令市場關注銀行銷售手法,證監會昨公佈加強保障投資者措施的建議方案,進行為期3個月諮詢。其中建議銀行在銷售投資產品時,應披露中介人所得的佣金及其他利益,又認為引入「投資者冷靜期」制度,將為中介人及投資者帶來雙贏局面。不過業界認為,證監建議在執行上有困難,對建議有保留。 記者:陳景揚、李培瑛

證監是次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在出售投資產品的售前、銷售及售後「三部曲」進行諮詢。證監解釋,在檢討業界銷售手法時發現,部份機構在制訂商業策略或佣金水平時,以不當方法鼓勵員工促銷,從而引致利益衝突問題。為增加透明度,證監建議在產品銷售前期,須向投資者披露產品發行人向銷售產品的中介人所提供的佣金、費用及其他利益。證監又關注,中介人是否應以贈品作為推廣工具,以免分散客戶對產品特點的注意力。

業界認為難執行

銀行公會署理主席梁兆基昨表示,要先研究證監的諮詢文件才有正式看法,但他認為,每個產品的佣金有不同計算方法,認為披露佣金在執行上存在困難。工銀亞洲(349)董事兼副總經理黃遠輝則擔心,公開收費標准,容易構成業界過份競爭,反而忽略風險部份,令投資者得不到足夠保障。證監在諮詢文件也承認,要確定業界佣金或利益水平可能相當複雜。
就銀行銷售迷債一事,證監發現不少投資產品的鎖定年期相當長,同時在二手市場缺乏流通性,令投資者較難將產品「脫手」,證監建議,投資者在購入產品後一段有效時間內可撤銷交易,亦即「投資者冷靜期」,情況如同本港人壽保險,在扣除合理的行政費及適當的市值調整後,投資者可獲退回投資本金與相關佣金。不過證監認為,冷靜期較適用於年期長、二手市場流通量低的產品,部份年期短而二手市場流通性高的產品如大部份互惠基金,則未必適用。

證監指設冷靜期屬雙贏

證監相信,中介人不希望在整段投資期面對不滿的客戶,而投資者因要承擔取消交易的合理費用,不會輕易改變投資決定,設立冷靜期可為中介人及投資者締造雙贏。
黃遠輝認為,投資產品總有一定程度波動性,設有冷靜期容易令投資者改變主意,變相增加銀行營運成本,執行上較困難,他個人不太贊成。他又指出,即使是年期長、缺乏二手市場的產品,理論上可試行設有冷靜期,不過由於難以界定上述產品,容易令投資者混淆。

證監會「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諮詢重點

‧在出售投資產品前制訂一份4至6頁簡潔易明的「產品資料概要」
‧中介人應否以某類型贈品作為宣傳推廣的工具或手段
‧銷售投資產品時進行的錄音,應否由銀行進一步伸延至所有中介人
‧要求中介人披露銷售產品所得佣金、費用或其他利益
‧就投資者級別作出清晰定義
‧考慮設立「投資者冷靜期」

售前簡介
銷售文件過長 研增添簡化版

雷曼迷債事件,令銀行在出售結構較簡單的產品如人民幣債券時,出現手續過於繁複、矯枉過正的現象,證監會建議,未來所有銷售文件應包含一份簡潔易明的摘要,稱為「產品資料概要」,以方便投資者了解該產品類別。
證監提出,該概要約4至6頁,應盡量採取統一格式,以比較不同類型產品,證監行政總裁韋奕禮強調,該概要只是在「售前」作簡單闡述,增加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在進入正式銷售過程時,原先體積可能較厚的銷售文件仍會再度「現身」。證監亦建議仿效金管局,在中介人發售投資產品時,將銷售過程錄音。
另外,證監認為,市場對投資者的投資組合超過800萬元將被界定為「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普遍存在誤解,建議中介人應透過簡單測試,以確定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及「投資知識」,而即使符合以上條件,投資者本身亦要以書面形式同意自己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否則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