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懷孕僱員查詢,「到診證明書」能否作為有薪病假證明?
勞工處回覆,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享有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但必須符合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及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女性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日子,均屬病假;若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累積足夠有薪病假,可享疾病津貼。但「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指由已註冊的醫生、中醫或牙醫簽發證明書,註明該僱員導致不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及休息日數;由產科護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不符合上述規定。
公立醫院為善用前線產科醫生的診症時間,自1997年起,逐步設立由資深產科護士主理的診所負責產前檢查,並簽發「到診證明書」。孕婦經臨床評估後轉介產科醫生治理,則由醫生簽發「醫生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前者證明病人曾到院向醫生求醫,後者則同時證明病人因病不宜工作,並註明醫生建議的休息日數。
檔案編號:0706015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