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與地政總署互相卸責。屋宇署批准在噪音緩衝區興建獨立屋,理由是《建築物條例》沒有賦予該署監管地契的權力,要求本報聯絡其他部門;地政總署更由始至終沒有反對長實建屋,令人質疑署方當初是否因為長實已獲屋宇署批出圖則,便順水推舟。
常涉向商界輸送利益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該署只負責監管私人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設計、規劃和建造,確保符合安全和衞生標準,但涉及地契註明的土地用途,則超出該署管轄範圍,所以只要提出申請的認可人士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署方便必須批出圖則。
地政總署指長實沒有違反地契,但本報翻查整份25頁的地契,除了在「SpecialConditions」的(5)(g)(ii)找到噪音緩衝區不准興建住宅樓宇的條款外,未有再找到其他條款容許發展商只需興建消音設施,便可在緩衝區興建住宅。
事實上,本港地產制度一向由屋宇署、規劃署與地政總署三大部門負責把關,但過往除了各自為政遭詬病,更不時被踢爆涉嫌向發展商輸送利益。
歸根究柢,跟地契條款寫得不清楚有關。以正接受立法會聆訊的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梁展文為例,他任內被指明益恒基的嘉亨灣事件,便跟地契寫得不清楚有關。
嘉亨灣地契只列明發展商恒基地產需要負責在土地上,興建水警基地停車場及公共交通總站,但沒有寫清楚有關政府設施是否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結果梁展文以建築事務監督身份行使酌情權,准許恒基額外興建逾10萬平方呎樓面面積作補償,恒基平白多賺了5.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