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七.五動亂以來,烏魯木齊市發生了幾百起針刺案,也逮捕了幾百犯罪嫌疑人。最近,烏市法院判決了三宗針刺案,其中先後兩宗判決,均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各判處十五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實現了「依法從重從快」政策。
這兩個案件被定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罪名是不恰當的。在中共《刑法》中並沒有這個罪名的規定,顯然是違反中共所設定「法不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烏市法院顯然是以類推《刑法》第一一四條和第一一五條「投毒罪」的罪名,前條投毒輕微者可判處十年以下徒刑,後者投毒致人死命者判處十年以上甚至死刑。
烏市法院這兩宗判決,顯然是類推第一一五條有關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在中共建政初期的土改和鎮反年代,經常發生被沒收土地的地主和被鎮壓的所謂反革命分子,在水井和河流中「投毒」,以示報復。一九七九年起草《刑法》時就定為投毒罪名。
利用有毒或無毒針筒刺人的行為,是近年來才發生的新形式犯罪行為,尤其在新疆動亂期間,才大量發生維族人用以攻擊漢人的一種洩憤犯罪行為。由於現行法律還沒有「針刺罪」的罪名,烏市法官拾起過去法制不健全時期司法實踐中使用的「類推」方法,用原有的罪名套用新罪。
所謂「類推」方法,是指對現行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罪名,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量刑。於是,烏市法官即將分則第一一五條投毒罪名套用於針刺案,另創一個所謂「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新罪名,目的在於重判。須知,類推方法已經一九八八年起廢除,而代之以罪刑法定原則依法治用。
原本,用針筒刺人這種行為,是可適用《刑法》第二三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輕微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者,才可處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
筆者認為,上述兩宗針刺案,由於不含有危險物質(毒素、愛滋、輻射性物質等),也未使受害者重傷或致命,只可適用《刑法》第二三四條判以三年以下徒刑,而不必甘冒違法之舉適用類推方法,由法官造法,創造新罪名,這也是違反中共大陸法原則的。
由於新疆動亂,中共當局縱容當地武警毆打採訪香港記者,引起國內的義憤,又提出「依法從重從快」政策審判動亂案件,但也不能公然違反自行訂立的法統,破壞法治原則呀!
據說,原本檢方只定「投放危險物質罪」,經過法庭辯論,法官突然心血來潮才加上「虛假」兩個字,顯然說明法院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是投放「有毒」物質,法官為了加重罪名刑罰,竟然隨便加上虛無飄渺的「虛假」兩個字。虛假等於不是主觀惡意行為,不能做為證據,居然可以用來定罪,兒戲之極。
這兩宗針刺案的定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各判十五年徒刑必為中共法制造成惡例。雖然中共沒有判例法,但此種隨意推翻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重拾類推故技,法官造法等等行徑,是拿起石頭打自己的腳,只會嚴重摧毀胡錦濤所提出「依法治國」理念。
王友金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