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租約須訂明維修責任

簽租約須訂明維修責任

讀者梁小姐租住單位一個月後,廁所渠淤塞漏水、單位有白蟻,業主拒絕維修,梁想遷出但業主拒退回按金,更要她支付「死約」租期餘下10個月租金。

小心檢查各項設施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表示,無法與業主達成協議可考慮訴訟。上述情況非租務糾紛,租客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提出申索,以業主提供不到合理居所,致其在租住期間損失,向業主索償。
佘慶雲提醒租客在租樓前,先小心檢查單位是否「合適居所」,水、電、煤氣等各項設施,單位是否新裝修的「化妝樓」。租客應在租約內列明單位所有設施交樓時狀況,簽約時須與業主訂明維修責任,屬業主責任的結構性設施,亦應列明租約上,避免雙方日後爭拗。
小額錢債審裁處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檔案編號:0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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