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外傭無非想幫輕家務,若外傭懷孕,僱主既不能以懷孕理由將之解僱,更須為其提供婦產福利,確令僱主「頭痕」。有外傭在懷孕5個月才通知僱主,令僱主方寸大亂,不知如何善後。
讀者江小姐今年1月透過僱傭公司聘請外傭,她事先強調必須確保外傭沒有懷孕:「我試過請一個外傭,佢未開工已經大咗肚,搞到我要重新再揀人,今次僱傭公司話會幫女傭驗身,如果懷孕會買機票送佢回國。」
外傭3月28日抵港,僱傭公司安排她到化驗所驗孕,結果顯示未有懷孕,並在4月1日上班。惟外傭於8月初通知江小姐已懷孕,並提供驗孕報告作證明,預產期12月6日。
由於預產期是按懷孕女性最後來經開始日加40周時間得出,江小姐推算外傭或於3月初已懷孕;外傭初期向她承認出國前已懷孕,其後卻反口否認。江小姐希望僱傭公司送走外傭,獲覆須讓外傭工作至11月才送她回國。
僱傭公司只居中調解
該僱傭公司回覆,外傭到港後即安排驗尿,證明無懷孕才開始合約。根據法例,合約期內僱主不能因外傭懷孕而解僱她,該公司只能作中間人角色調解。工作至11月是外傭意願,由於江小姐不同意,無法達成共識,已建議她們一同到該公司協商解決,該公司樂意為江小姐免費聘新外傭。檔案編號:0814022
醫生意見:空窗期驗孕或失準
婦產科醫生靳嘉仁表示,若預產期是12月6日,最後來經開始日應是3月1日,排卵日則在3月15日左右,如在該段時間受孕,3月尾正值剛受孕後首3周的「空窗期」,驗尿結果可能失準。在應該來經日兩周後仍未來經即可驗孕,準確度接近100%。他建議僱主可在外傭到港後2個月內再次驗孕,確保結果正確。
業內回應:僱主處理兩種方法
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如外傭懷孕,僱主有兩個方法處理。其一是讓外傭繼續履行合約,並按勞工法例為女傭提供婦產福利(以上例子外傭只享有無薪產假)。其二是不繼續聘用,只能透過談判,與外傭解約,並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及回程機票。
外傭懷孕僱主須知
1.除非外傭犯了嚴重錯失,否則不能解僱,違規可被檢控,最高罰款10萬元。
2.外傭已服務超過40周,並遞交醫生證明書及說明預產期,可享10星期有薪產假;服務少於40周,則可獲10星期無薪產假。
3.須調整懷孕外傭工作,不得讓外傭處理重物、或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
4.條例未有就外傭產假時及分娩後嬰孩的住宿作規管,僱傭雙方應互相體諒,解決問題。
5.只須支付外傭患病及受傷的診症費,毋須負擔婦產費用。
資料來源:勞工處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