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醫許國輝錯誤將滴耳藥水當眼藥水配予一名患眼瘡的女童,女童使用後眼睛不適停用,其父親向醫生反映揭發事件,並向醫務委員會投訴,醫委會昨裁定許國輝專業失當。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許國輝無前科,病人眼睛沒有受損,醫委會決定只發警告信懲處。
35歲的許國輝昨日出席聆訊,控方在庭上宣讀案情指他於07年11月26日,姓劉3歲女童右眼生了一粒直徑一毫米的白色眼瘡,其父帶她往沙田康健醫務中心向許國輝求診。許國輝指女童角膜並無發炎,遂處方眼藥水(HypromelloseEyeDrop);護士開藥後,許國輝核對藥名無誤,將藥水給予女童。
劉父為女兒滴了數次眼藥水後,女兒感到眼睛「好揦」,翌日即找許國輝質問,許國輝承認錯配滴耳藥水(Polycort-NEarDrop),即時更換正確眼藥水及道歉,並介紹免費眼科專科醫生予劉父;劉父其後向醫委會投訴。
蔡堅報告不被採納
控方專家證人BrianTomlinson教授在報告中指出,該眼藥水毋須醫生處方也可使用,但錯配的耳藥水屬毒藥類別,需由醫生處方,如病人眼睛有真菌感染,滴了此藥水可能令病情惡化及出現過敏反應,但強調病人長期用來滴眼才會有不良反應。
辯方的專家證人蔡堅因身為醫委會委員,被在場醫委會人員指不適合當證人,結果其報告未被採納;在辯方未有要求延期另覓證人的情況下,許國輝被裁定專業失當。但辯方律師指許當時工作繁重,出事後已將兩種藥水放在自己房內,其後更轉往更能監控配藥程序的診所行醫,終只被發警告信兼不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