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為搵食,但原來員工應僱主要求出差,僱主不一定要負擔其旅費。一位讀者反映,指常因公出差,雖然僱傭合約上沒有訂明公司負擔出差旅費,但以往均可於返港後申領墊支的酒店及長途電話費等。他今年初離職後,發現尚有逾1.3萬元出差旅費未申領,再追討時公司卻拒付。
入職前了解合約條款
他向勞工處求助,卻獲悉《僱傭條例》並無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僱員出差旅費,倘若僱員拒絕出差,僱主有權解僱員工。他感法例不公,未能保障僱員權益。
勞工處回覆,《僱傭條例》確無訂明如何處理出差旅費,有關安排須視乎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勞資雙方的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為保障權益,僱員應在入職前詳細了解僱傭合約條款,並向僱主澄清疑問。如有爭議,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包括任何相關文件及紀錄、雙方過往的處理方法等。當事人如有需要,可到就近其前工作地點的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尋求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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