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上訴駁回入境處處事手法遭官嚴斥

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上訴駁回
入境處處事手法遭官嚴斥

【本報訊】五名台灣法輪功學員03年來港參加國際交流會,在機場遭入境處拒絕入境。學員與香港法輪佛學會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雖然駁回上訴,但嚴斥入境處違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責任,事件擾攘6年至今,仍沒有清楚交代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的原因,只以保安為由作解釋,處事手法令人不滿。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內,多次批評入境處違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責任(dutyofcandour)。法輪功學員要求入境處交出有關拒絕入境事宜的文件,但入境處起初以保安為由,拒絕公開文件,其後改口解釋,文件已在03年3月,即在學員提出司法覆核前一個月已全部銷毀。入境處曾交出相關文件,但其實由始至終,都沒有交代過拒絕入境的原因。

指入境處勝訴是好運

學員認為入境處是因為他們的法輪功的背景而拒絕他們入境,但上訴庭表示,入境處已表明是基於保安理由,處方的原因並非無效,故只能駁回學員的上訴。若學員當初申請取閱有關文件,或要求官員上庭接受盤問,可能會扭轉今次上訴結果。入境處今次勝訴,馬道立認為處方應慶幸他們「好運」,表明法庭不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申請人包括朱婉琪、廖曉嵐、盧麗卿等5名學員及香港法輪佛學會。事發於03年2月21日,80名台灣法輪功學員來港,但遭拒絕入境。政府發言人回應歡迎法庭的判決,就上訴庭提出政府在處理公法訴訟時,有責任向法庭及申請人坦誠交代事情真相,同意有關坦誠責任的重要性,並會詳細研究有關判決。
案件編號:CACV1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