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可同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又有刑不上大夫一說。到了今天,最常聽見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外又有條尾巴叫法律不外乎人情。能在法律之外,彰顯人情,在鐵板一塊的律法中找到酌情處理的,就靠法官大人了;同樣的罪,在量刑時還留有一手,輕重有別。
所以最喜歡聽法官判刑後偶爾發一下議論,可以聽出法外是如何得以施仁,那「仁」是用在甚麼遭遇的人身上,以甚麼名堂而施之。有罪無罪,人人平等;說到人情,則服刑期可因有無悔意而或加或減,這也是合法又合情。
不服氣的是,有些伏法的人,會得到很多所謂社會賢達的求情信,說那人本來是如何如何的好人一個。這不就等於說,過去的好人,即便幹了些壞事,判刑時也要像對政治人物的評價,來個三七分功過,功大於過的,就可以抽身於那宗壞事,以平生善行與罪行比例來量刑?
前輩說過,為安身起見,要與幾個功能組別的人混熟,包括醫生、律師、警察,出了甚麼狀況,要保平安也方便點。要這樣深謀遠慮交友,還差遠呢,起碼還要結識大量社會賢達,才有福慧雙全的條件。只是,一般草民,憑甚麼結識賢達,博得賢達一紙求情信?又,為甚麼社會賢達才夠說服力?有份傳遞聖火的人,才判定他人品格的權力?社會上的一口螺絲釘犯了事,能證明他往績的人,可能就只有父老鄉親,沒有拿過勛章的母親,寫得一篇情理並茂如李斯《諫逐客書》的求情信及品格背書,效力能跟太平紳士的片言隻字相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