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官斥是午夜獵人 惟少婦口供有疑點沈集成非禮罪脫

被官斥是午夜獵人 惟少婦口供有疑點
沈集成非禮罪脫

【本報訊】著名練馬師沈集成涉非禮已婚少婦一案,裁判官彭中屏昨日裁決,直斥沈集成擺明是「午夜獵人」,兜搭女方只求尋覓性伴,卻將自己說成是遭人挑逗的受害者,令人反感。惟裁判官指女事主沒可能不知對方企圖,加上她被非禮時連呼救也沒有、身上傷勢與她的投訴內容不符,以及事發後即到酒吧而非報警,案情存疑,遂判沈集成無罪。 記者:楊家樂

近30名市民昨到沙田裁判法院聽取裁決,得知裁決後紛紛表示早已猜到結果。有市民上前恭賀非禮罪脫的沈集成(48歲),惟沈木無表情,並未理會,只與代表他的資深大狀駱應淦及律師握手致謝。
沈離開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匆匆走進法院旁的酒店酒吧,繞道登車絕塵而去。

自辯證供令人反感

裁判官彭中屏裁決時直言,沈的自辯證供令人反感。雖然沈自稱一直對女事主「冇性趣」,純粹出於好奇才上前搭訕飲酒;惟裁判官認為沈「醉翁之意不在酒」,兜搭只為試探事主,又斥沈:「你分明係午夜獵人,卻將自己講成係受挑逗而犯案嘅受害人。」
裁判官話鋒一轉,質疑32歲女事主「如果話唔知對方企圖,亦係太過天真」;至於她的筆錄供詞與庭上證供有不少出入,則可能出於激動而記憶有誤,不足為奇。
裁判官指法庭是進行刑事審訊並非道德審判,但留意到案中三大疑點。首先,根據閉路電視畫面,事主與沈同坐她的七人車,泊在停車場達16分鐘,其間車子並無異動。裁判官質疑,事主何不簡單地打開車門或車窗、甚至呼救,以驚動五度經過現場的裝修工人。
其次,事主自稱遭沈叉頸,反抗時又弄傷大腿。惟法醫於事發後即日驗傷,發現頸部瘀傷是1至2天前造成,大腿傷勢更早於3至5天前已形成,不符事主投訴內容。

事後少婦酒吧飲酒

最後,事發後事主竟無即時報警或向人求助,反而驅車前往另一酒吧再飲酒,並與男酒保傾談個多小時才回家,並非一般婦女受辱後的正常反應。鑑於控方未能解釋上述問題,難以證明事主不同意沈的舉動,遂判沈脫罪。辯方未有申索堂費。
事發今年1月12日,沈與事主於酒吧認識,其後同乘事主座駕到沙田麗豪酒店地庫停車場。事主凌晨回家向丈夫投訴遭侵犯,丈夫堅持報警。
案件編號:STCC2245/09

案中三大疑點

-沒有求救-
女事主與沈集成在停車場16分鐘,裝修工人五度經過,但女事主沒有打開車門或車窗呼救

-反應異常-
女事主在案發後沒有即時報警或向人求助,反而到酒吧飲酒並與酒保聊天逾一小時

-傷勢不符-
女事主聲稱被弄傷頸項及大腿,但法醫指她是在案發前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