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獲保釋 須盡快通告律政司修例保障受害人

被告獲保釋 須盡快通告
律政司修例保障受害人

【本報訊】律政司修訂檢控人員指引,規定檢控人員作檢控決定時,要考慮受害人意見,若被告獲保釋,需盡快通知受害人及證人,以及協助證人作供,避免他們遭辯方不合理盤問,並須加強與受害人及證人的溝通。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歡迎,認為有助保障受害人及證人的權利。 記者:謝明明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昨於記者會表示,04年推出《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為檢控人員訂定保障受害人及證人的權利指引後,經過五年的工作經驗、受害人和相關組織意見,以及參考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情況,律政司決定修訂指引,本月7日起生效。

上呈干擾證人風險

刑事檢控專員助理林穎茜表示,以往不少受害人關注判刑刑期是否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或想了解律政司的檢控準則。因此今次修訂要求檢控人員作檢控前,需考慮受害人的意見,若最終決定不提檢控,可安排與受害人會面交代原因。但受害人意見非決定性的檢控考慮因素,「我哋仍然會以有冇足夠證據同公眾利益作為檢控基準。」
訂指引的另一重點是,檢控人員須將案件對受害人的影響告知法庭,包括被告向法庭申請保釋時,檢控人員需告知法庭證人被干擾的風險,例如風化案的被告獲保釋,恐會騷擾受害人及其家屬。若未能阻止被告保釋,須盡快通知受害人,以及是否需要保護。
新指引又規定檢控人員要協助證人作供,若辯方作出侮辱性或不合理盤問,便需提出反對。林穎茜指出,違反守則的檢控人員有機會受到紀律處分,外判律師會被中止合約。

提高受害者及證人保障措施重點

檢控決定
新增內容重點:檢控前考慮受害者意見;若不提檢控,可與受害者會面作交代

證人保護
新增內容重點:被告申請保釋時,告知法庭證人遭干擾的風險;若被告獲保釋,必須盡早通知證人

審訊前
新增內容重點:加快處理涉兒童或其他易受傷害證人的案件,並需採取措施保護證人作供

審訊時
新增內容重點:辯方申請押後審訊,檢控人員需告知法庭對受害者或證人的影響;若辯方對證人作侮辱性或不合理的盤問,檢控人員需提出反對

判刑時
新增內容重點:性罪行犯人被判刑時,向法庭提供受害者最新的醫學或其他相關情況

證人開支
新增內容重點:已出席聆訊但沒有被傳召作供的證人可向法庭申請證人費

詳情可瀏覽: http://www.doj.gov.hk
資料來源:2009年《對待受害者及證人陳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