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紀律聆訊不公 未能提早放監挑戰懲署 粗口囚犯勝訴

指紀律聆訊不公 未能提早放監
挑戰懲署 粗口囚犯勝訴

【本報訊】一名因販毒被判監18年的囚犯,因多次管有藥物、或講粗口而遭紀律聆訊,未能因行為良好而提早獲釋。囚犯認為紀律聆訊過程不公,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高等法院法官指聆訊由非獨立的監倉監督負責造成不公,舉證標準則應採納刑事案中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而囚犯在不公平聆訊下而未能提早獲釋,是剝削他的自由,故判囚犯勝訴,撤銷紀律聆訊的懲罰。
記者:黃幗慧

懲教署回應表示要仔細研究判詞,有需要時會徵求法律意見。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申請人黃得煒(34歲),於01年12月在打鼓嶺石屋內,販運12公斤海洛英及千多克「安定」丸仔,翌年認罪,被判監18年。

監倉監督負責聆訊欠公平

一般而言,囚犯會因為行為良好而獲提早放監,等同扣減三分一刑期。黃在07至08年服刑期間,因藏有違禁品,包括藥物、粉筆、香煙等及講辱罵的說話,而接受五次紀律聆訊,令他不能扣減共98日刑期,及損失63日工資。
法官馮驊指紀律聆訊由囚犯所屬監倉的監督負責,有欠獨立及公平,令囚犯未能得到公平審訊,若能安排其他監督處理,肯定提高了獨立性和公平。囚犯不能扣減刑期,是嚴重剝削他的權利,及限制他的自由,囚犯不能提早獲釋,等同加監。
法官又認為聆訊應採取刑事案的舉證標準,要毫無合理疑點,黃所接受的五次紀律聆訊是不公平,故撤銷黃所有聆訊的決定及懲罰。黃另指聆訊沒提供錄音設備,只靠監督用紙筆記錄內容,欠缺準確。法官指這涉及聆訊過程,與聆訊是否公平無關,故不會處理。但法官認為在聆訊中增設錄音機並不困難。
現時本港共有23個懲教所,共有49名監督級以上人員,每年處理約5,000宗涉及紀律問題的案件。
案件編號:HCAL6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