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私隱列刑事需訂準則

侵犯私隱列刑事需訂準則

【本報訊】政府建議將擅取他人個人資料作惡意用途或取利,列為刑事罪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健華承認,草擬法例時會制訂準則,把蓄意、嚴重侵犯私隱及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等行為寫明為罪行。

傳媒新聞照可豁免

何健華昨接受商台訪問時表示,難以將惡意行為一一列舉出來,因此日後草擬法例時,需要制訂準則,例如可將蓄意、嚴重侵犯私隱及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等行為寫明為罪行。至於日後傳媒偷影名人家居照是否已牴觸法例,何健華表示,若傳媒拍得的照片作新聞用途,是可獲豁免。
私隱條例諮詢文件又建議,對違例者施加與過失相稱的罰款,至於是否提升至監禁,何健華表示要聆聽市民意見。他又說,當局會增撥資源給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協助受害人循法律途徑索償。他重申,私隱專員要集中處理調停及處理投訴工作,執法工作應交由警方負責,而律政司就負責檢控。另外,何健華說,考慮加強處罰非法使用他人資料作促銷活動的機構,現時機構利用電話進行促銷活動,令當事人受滋擾,最高罰款額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