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洩露私隱 擬列刑事議員:須釐清灰色地帶 免市民誤中陷阱

惡意洩露私隱 擬列刑事
議員:須釐清灰色地帶 免市民誤中陷阱

【本報訊】藝人淫照網上廣泛流傳、公私機構連串外洩個人資料風波,引起社會關注。政府提出將擅取他人個人資料作惡意用途或牟利,列為刑事罪行。有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指出,有關建議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例如不少人會將街上拍攝的短片上載互聯網與人分享,一旦立法,市民容易誤中法律陷阱,並會危害資訊流通自由。
記者:盧文烈、謝明明、袁慧妍

生效至今已達13年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公佈作全面檢討,檢討範圍包括敏感個人資料、受託處理個人資料的處理者應否受到更嚴格規管等,並發表諮詢文件,提出合共40多項建議徵詢民意,諮詢為期三個月至11月底,期望2012年其任期屆滿前訂出立法方案。

無心之失不屬刑事

在諮詢文件中,政府建議將擅取他人個人資料,並惡意使用或牟利,例如將資料售賣給他人,列為刑事罪行,以遏止公然侵犯私隱的行為;並考慮向違例者施加與過失輕重相稱的罰款,以收阻嚇作用。林瑞麟強調,若非蓄意洩漏資料,則不屬刑事,「早前連串遺失USB手指事件只係無心之失,就唔屬呢個範圍。」他稱,若將非蓄意的行為或遺漏也列為刑事責任,會影響公民自由。
政府消息人士稱,當局暫未有具體的刑罰建議細節,但根據現行私隱條例,最高罰款為五萬元。消息人士認為,這份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建議,已將私隱的規管升級。
法律界人士梁永鏘指出,無疑此建議對類似藝人淫照個案的事主有保障,但現時不少人會將街上拍攝的照片及短片上載互聯網與人分享,甚至有機會牟利,「好多都未經當事人同意,如果係咁,市民好容易誤中法律陷阱。」他並擔心有關立法會危害資訊流通自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私隱牽涉的範圍廣泛及複雜,存有不少灰色地帶,「若要立法,必須清楚小心界定法例定義同刑罰。」

私隱專員吳斌指出,早前向政府建議的多項條例修訂,政府均表示「不予跟進」。

不推強制通報機制

諮詢文件又建議設立自願通報機制,一旦發生資料外洩事故,機構要盡快通知事主,並評估涉及的風險。政府消息人士稱,外洩資料機構除通知受害事主外,也可刊登廣告作通報。至於為何不推強制通報機制,消息人士解釋,這會對中小企構成壓力及增加營運成本。
私隱專員吳斌昨回應稱,要取得平衡實不容易,但他認為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外洩個人資料,當事人應有權盡早獲通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檢討公眾諮詢重點

1.把未經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披露,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訂為罪行

2.資料使用者重複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訂為罪行

3.屢犯者處以更重的刑罰

4.私隱專員可為被侵犯私隱的人提供民事索償訴訟

5.訂立個人資料外洩自願通報機制

6.把直銷電話滋擾的一萬元罰則提高

7.把生物辨識資料,如瞳孔特徵、掌紋及指模,列為敏感個人資料,要較高保障

8.互聯網及社交網站營運商等,處理個人資料時,要與資料使用者一樣為保障私隱作出應盡的努力

9.訂立機制,授權第三者更改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個人資料用途

10.如父母代其未成年子女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並不符子女最佳利益,准許資料使用者拒絕查閱要求

11.提供豁免條文,如未成年人士的個人資料與家長履行照顧及監護責任有關,資料使用者可把資料轉移給父母

註:文件可從網頁 http://www.cmab.gov.hk下載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修例後或需負上刑責的嚴重侵犯私隱例子

1.公司職員未經授權,查閱並收集顧客個人資料,用以出售給第三者,例如直銷公司、追收欠款公司等,從中取利

2.醫院員工未經授權而向第三者披露屬敏感資料的病人健康紀錄

3.早前網上藝人淫照事件,發放相片的人士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法律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