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寶:終止僱傭合約有規定

勞工法寶:終止僱傭合約有規定

問: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有何規定?
答: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所需的通知期如下:
1.如僱傭合約屬試用性質,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何一方終止合約均毋須給予通知。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則應依照協定的通知期通知對方,而通知期不可少於7天;如雙方事先沒有協定,通知期同樣不能少於7天。
2.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滿後,如在僱傭合約中,雙方有訂明通知期,這項通知期不能少於7天;如雙方並沒有訂明通知期,則不能少於一個月作出通知。

雙方可用代通知金

僱傭雙方也可選擇給予對方一筆款項以代替通知期,即「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僱員觸犯嚴重過失或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僱主或僱員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毋須給予任何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否則,僱傭雙方終止合約時,應按照合約及《僱傭條例》通知對方,否則必須支付代通知金作補償。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