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定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有法律;二,有堅決執行法律的力量。有法而沒有執法者,等於沒有法。再以金太宗被群臣杖責的歷史故事來看,當時,若不是所有大臣都有「皇帝犯法一樣要懲處」的法治觀念,而是只有一部份大臣認識到法治的重要,另有一些跳出來為皇權說話,情形就完全不一樣了。
為皇權說話,說皇帝動用國庫錢財天經地義,皇權大於法規,法規必須為皇權服務,責問要法辦皇帝的人:你是為誰服務!
這種情形一出現,皇帝必然龍顏大悅,立刻將法規拋在一邊,非但不必捱打,而且誰主張打皇帝的,不殺頭也該充軍。論功行賞,為皇帝開脫的自然升官發財。
但當所有大臣都認為皇帝該罰時,皇帝先生也就只好受杖了。這是有法規、必須有堅決守法、極具勇氣的執法者,才能有法治的最佳例子。
這樣的例子,見於女真胡人的身上。號稱數千年文明的漢人歷史中,未見有同等性質者。直到如今,二十一世紀了,可望有這樣的事發生?上海人說話:「談也勿要談」,期望法治社會出現,到夢中去追尋還實際得多,就是因為在現實中,沒有堅決的執法者。權貴犯法,縱使世人皆見,在強權說了算,強權掌握了全民生死榮辱的情況下,就算有人敢於執法,也根本不必掌權者出聲,一干諂媚討好強權的大小走卒奴才,早就撲出來將勇於執法者撕成粉碎了。
不信?試試保障一下憲法給予公民的那些權利,看看會有什麼結果?
千年之前的女真人都知道有法必須遵守,而如今替老百姓尋求法律公正待遇的律師機構都要被清剿,什麼世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