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打傷的兄長黃梓謙事後說起經過時猶有餘悸,他說:「家我驚差人多過啲賊,賊都無咁恐怖!」有立法會議員質疑探員在事件中犯上三宗罪。
24歲的梓謙在酒店餐廳做西廚,弟弟梓澎即將升讀中七。梓謙稱事發時正準備睡覺,豈料被警員破門入屋。他強調自己好合作、沒半點反抗,但警員還是出手打他。
查案必須出示委任證
梓謙說,曾問對方是否警員,但沒有人承認,只是喝叫:「招啦!招藏毒啲嘢響邊呀!大家好嚟好去吖!」當時他要求見父親、見律師、如廁及飲水,但均不獲批准。梓謙表示右耳曾經滲血,現時耳朵不時有「VV聲」,驗傷時醫生說他10%至20%失聰,要視乎能否自行復原再作處理。
弟弟梓澎補充說:「由頭到尾,佢哋無講過自己係警察,淨係講粗口、叫我哋唔好郁,家我聽到門聲都好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警方犯上「無委任證、無搜查令及濫用暴力」三罪。他理解探員辦案時有需要隱藏身份,但若現場已受控,探員仍未出示委任證和搜查令就有問題,更重要是不能濫用暴力,事件中「所有程序都不合規矩,變成非法、滋擾民居」,事主可向警方索償。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則指,一般搜查令應以警方紙張印刷,上有行動日期、地點、根據甚麼法例授權警務人員入屋執法等,再加上授權裁判官或警司級人員的簽名。對於有指事件中搜查令屬手寫,他認為若有齊搜查令應有資料證明行動合法也無不可。
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警員處理案件時的確應該及必須出示委任證和搜查令,但現實環境下有特殊情況,未必容許警務人員這樣做,「有時搜查令可能中途嚟緊,警員可在搜查令未到時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