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廉政公署07年5月時,為調查澳門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貪污案,向裁判官取得搜查令,到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秘書服務公司蒐證,惹來律師行不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因搜查令未有包含保障法律專業特權的條件,故裁定不合法。廉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廉政公署條例》,認為當執法人員申請手令,涉及搜查律師行時,裁判官有必要加入保障法律專業特權的條件。案件編號:CACV4、2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