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兩天辭職 僱主拒發薪酬

上班兩天辭職 僱主拒發薪酬

讀者畢小姐於早前獲一間金融公司聘用,惟上班第二天,即因懷疑公司索取過多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而辭職,其間尚未簽訂僱傭合約。現該公司拒付兩天薪金,她質疑口頭聘用承諾是否能訂立僱傭關係?僱主是否有責任支付薪金?

索償仲裁處跟進

勞工處表示,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之僱傭協議,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其中一方在終止合約時,須按合約條款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而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並須於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通知後兩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僱主如果逾期支付工資,須就拖欠之款額支付利息予僱員。如果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予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勞工處已為畢小姐個案展開調解會議,惟因未能與僱主達成共識,已將個案交予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跟進,追討被拖欠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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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071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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