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居港滿七年,並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輪候公屋。我的內地妻子及子女上月已獲批單程證來港定居,我想加入太太及子女一同申請公屋。請問這是否不再屬單身人士申請而須再以一般家庭資格重新登記?
答:公屋輪候冊上的「單身人士」申請人在有需要時可申請加入配偶及子女等親屬。其後,申請會被列作家庭申請,而毋須再次登記或重新提交申請。
須合家庭申請資格
申請人原先以「非長者一人」申請時所累積的輪候時間,有一半會獲計算入其家庭申請內,但以18個月為上限。「高齡單身人士」申請人,在獲准加入家庭成員後,同樣會作為家庭申請處理,其原先的輪候時間也有一半可獲計算入其家庭申請內,惟所獲的時間最多為三年。
如單身人士申請需加入家庭成員,必須同時符合家庭申請的資格,例如入息、資產限額及居港年期等。有關詳情,可於各屋邨辦事處、房委會客務中心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公屋輪候冊申請須知」參閱。
有關申請經調整輪候時間後,會沿用原來的申請編號,並會被編訂一個等同於一般家庭申請的相應登記日期,該日期會作為日後公屋編配的先後次序和執行公屋政策的依據。
房委會熱線:2712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