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黎先生常光顧西灣河鯉景灣太康街一間餐廳,發現晚間及假日常有客人帶狗隻進內,擔心影響環境衞生,其年幼女兒更曾被狗吠聲嚇到。他質疑食客帶狗隻進食肆是否合法。
導盲犬及警犬除外
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及任何從事食物業者不得明知而容許活禽鳥或動物在處所內出現,導盲犬及正行使合法權力狗隻(如警犬)除外。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市民如發現有人違例,可於辦公時間致電食環署分區辦事處,或於任何時間致電1823電話中心投訴。
該署人員曾到上述被投訴食肆巡查,未發現有狗隻,惟已提醒負責人切勿允許客人攜帶狗隻進入餐廳內,否則會被檢控。
檔案編號:070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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