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世界發展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挑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否合憲的司法覆核,昨第三天聆訊。代表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唐明治,均以「過來人」身份力指《基本法》沒限制專責委員會享有傳召權,申請一方錯誤詮釋《基本法》。
75條賦予立會自訂規則
曾擔任基本法草委的立法會前議員李柱銘直言,若專責委員會無權行使傳召權,研訊或影響富商聲譽,法庭因而裁定研訊要停止,撤銷證人傳票,任何有留意新聞的人士,包括維園阿伯及黃大仙順嫂等,反應必是「有冇搞錯,黐線……,咁都得?有錢大晒呀!」李指,鄭、梁不欲出席研訊,不欲良好聲譽或受損,其實二人亦可趁此機會洗脫嫌疑,保其清譽。
李指稱,當年起草《基本法》第73條關於傳召權時,草委是意識到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擁有傳召權。他曾建議修改,條文加入專責委員會的字眼,雖遭否決,但草委最終增訂第75條,直接賦予「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訂」,可見草委非常信任立法會,如何行使傳召權全交立法會自行決定。
對於申請一方認為只有立法會全體方可行使傳召權,李反駁稱,第73條訂立立法會職權,亦包括對政府提出質詢,以至接受巿民申訴等,怎可能要全體60名議員方可進行。李續指,若法庭接受申請一方的理據,簡直是荒謬、滑稽、可笑、愚蠢、胡說八道、無理及瘋狂,只會箝制立法會擔當監察的角色,無法履行其職權。
《基本法》沒限制傳召權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當年立法局處理《權力特權法》草案,他正任律政司。他指出,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捍衞憲法得到正確詮釋,力撐專責委員會,《基本法》根本沒有限制專責委員會享有傳召權。
唐又指,基本法條文沒有寫明專責委員會擁有傳召權,但正如《基本法》亦沒有詳細寫明刑事檢控專員的職權。他反駁,詮釋《基本法》不能如申請一方所指,單從字面着眼。聆訊今續。案件編號:HCAL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