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純代表大狀引基本法質疑:立會尚方寶劍沒授予委員會

鄭家純代表大狀引基本法質疑:
立會尚方寶劍沒授予委員會

【本報訊】新世界發展董事總經理鄭家純及執行董事梁志堅,因捲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梁展文事件的聆訊,昨在高等法院展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稱為「尚方寶劍」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否合憲。鄭、梁一方強調,當年起草《基本法》時,亦沒有意圖把傳召權授予僅少數代表的專責委員會,指條文是牴觸《基本法》。
記者:梁瑞珮

代表鄭、梁的御用大律師DinahRose,力陳具爭議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9條的歷史發展,亦指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權限,不應涉及私人事務,加上現時的調查焦點,是超越原定範圍,實屬越權。
她指出,專責委員會追問欲知新世界與梁展文之間的關係,有否牽涉不當行為,但該問題並非專責委員會處理,而是關乎刑事法;委員會向鄭及梁的草擬問題是極度過份、侵擾他人及蠻橫無禮。
她陳述,90年制訂《基本法》前,當時的立法局專責委員會從未行使過權力特權法,傳召證人作供,首次為93年調查徐家傑遭廉政公署解僱事件,而過往專責委員會召開聆訊時,證人均自願出席。

指違反《基本法》原意

而正確詮釋《基本法》第73條,賦予立法會傳召證人職權,清晰訂明只可在立法會本身、全體或法定人數才可行使。由於該權力的性質是強迫人出席作供,拒絕出席涉及刑事後果,關乎侵犯個人權利及自由,故立法時是故意選擇僅把權力授予立法會,而不可下放授予僅少數代表的專責委員會,以避免濫權。
惟主審法官張舉能質疑,若立法會成立小組討論某些事,涉及取閱政府機密文件,為何不能傳召有關人士出席。DinahRose重申,《基本法》第73條的傳召權僅授予立法會,沒有下放授予小組行使。

立法會調查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的主席李鳳英(右)及副主席李永達(左)早前主持會議。

稱無傳召權亦能運作

她引述當年《基本法》的起草諮詢文件,原意由行政長官去決定,有關官員是否要向立法會及屬下委員會作證,即現時《基本法》第48條;及後經諮詢,為起平衡及制約,才制訂第73條,賦予立法會傳召權。由此可反映,當日起草委員已考慮專責委員會的傳召權問題。她指該做法在政治上是否合適,並非法庭審理的議題。
她表示,既然專責委員會沒有引用該傳召權亦能運作,為何必須擁有該權力。況且現行法例中亦有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行政長官或在立法會要求下,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關乎公眾利益的事。
案件編號:HCAL79/09

新世界一方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施偉賢。

與訟雙方都有大批文件運到法庭。

代表申請人鄭家純及梁志堅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inahRose。

王穎妤(左)及翁靜晶(後)是新世界陣營的律師團成員。
凌樹輝攝

特稿
各方律師團成員近30人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首度遭司法覆核挑戰,無論申請一方的新世界發展董事總經理鄭家純,或是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及律政司,各方均不敢怠慢,擺出強大陣容,以決高下。

代表立會專責委員會成員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

立法會聘請了英國御用大律師AnthonyLester領軍。

立法會秘書長吳文華(右)及專責委員會成員之一何秀蘭(左)到庭旁聽。

專責委員會成員、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

要求調往較大法庭

鄭家純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inahRose,率領本港資深大律師名單排行首位、曾任立法局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施偉賢,再加與新世界甚有「淵源」的大律師王穎妤和大律師鄒燦基。立法會亦從英國請來御用大律師AnthonyLester領大律師陳浩淇迎戰。Rose及Lester均擅長憲法訴訟。
而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成員、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則聘了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李率領愛兒大律師李祖詒及大律師梁少玲;律政司司長則由資深大律師唐明治及大律師鮑進龍代表。
各方律師團人數合共近30人,部份專責委員會成員如主席李鳳英、副主席李永達、吳靄儀、湯家驊及何秀蘭亦到庭旁聽,連採訪記者,法庭擠得水洩不通。各方有意把今天聆訊調往較大法庭,卻出現「爭庭」情況,較大的科技法庭今天要留給電盈私有化上訴案。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