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物環境衞生署執法本末倒置,有被票控市民心有不甘,提出投訴。我們也有同樣疑惑──自問奉公守法也注重清潔衞生,如有廢物,一定找到垃圾桶,還依其顏色分類丟棄。垃圾桶旁邊如有紙皮箱垃圾袋之類,我們把垃圾扔進去,原來是違法的!
類似的情形:水果店外有竹籮、快餐店外有垃圾袋、各商店門邊或街市攤檔旁有他們自己放置廢物的箱子,並非公用垃圾桶,即使你很有公德把紙巾隨手放入,食環署職員(有心人)現身遞上告票,叫你目瞪口呆。
這些明明是盛垃圾的物體,卻屬違規擺放,所以你中招。但這些也是「陷阱」,因為小市民如何追查那個竹籮或紙皮箱的合法性?此乃食環署責任,他們對主人採取行動讓該物體消失了,市民才不會以為「可以丟棄垃圾於此」,以為自己沒有隨地拋垃圾是個好市民呢。老實說,被檢控的人生氣是覺得被寃枉──而且不作警告通融,也有點不近人情。若為跑業績追單?則是另一回事。
法例規定,凡將垃圾丟棄在竹籮或紙皮箱內,即使它在垃圾桶旁邊,亦可被控及罰款。大家清楚了?希望不再被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