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育局不資助年滿18歲的智障學生涉歧視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昨指,「殘疾歧視條例」及「殘疾人權國際公約」規定政府為學生提供終身學習,讓他們發揮潛能,當局在教育方面投放資源時,所有學生都應獲得平等機會,智障學生不需參與會考,但因缺乏如會考的統一基準,他們不能以成績不理想作為理由,要求重讀,法庭便有理據考慮政策是否涉及歧視。
該校家教會主席劉少萍陳詞指,既然教育局推行新高中學制,學生便有合理期望升高中,當局不應因為智障學生年滿18歲便將他們拒於門外。代表唐偉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補充,於07至08年學期,有殘疾及智障的學生共3,571人,其中七成為智障學生,當局不應漠視他們的需要。法官張舉能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7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