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店涉違例售捕貓籠

五金店涉違例售捕貓籠

法例規定管有狩獵器具屬違法,有熱心巿民「放蛇」指證一間五金店違例,漁護署人員兩度巡查卻表示無發現,被指視若無睹。

漁護署稱無發現

讀者黃女士為動物團體的義工,早前她友人發現大埔一間五金店外公然擺放鐵製的捕貓籠出售,她友人更成功買入一個。她向漁護署投訴店方違法出售及擁有捕獸器,但沒人跟進。
漁護署回覆,該署接獲投訴後,已兩度派員到店調查,惟沒有發現該店售賣狩獵器具,但已向店主解釋有關條例,提醒店主切勿出售捕貓籠。
該署會繼續監察及跟進個案。
據,任何人除事先獲發特別許可證,否則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作狩獵任何野生動物之用,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
用狩獵器捕獲野貓,使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有可能觸犯,最高可被判罰20萬元及監禁3年。查詢可電漁護署:27088885。檔案編號:06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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