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少女花槽石壆上手淫樹葉抹精液遺罪證 淫魔認罪

強迫少女花槽石壆上手淫
樹葉抹精液遺罪證 淫魔認罪

【本報訊】有非禮前科的中年運輸公司東主,04年夜間持金屬鉗闖入城門河海濱花園女廁,將一名少女拖出廁外的花槽石壆,迫令替其手淫,一邊大肆淫辱她,完事後在花槽摘來兩片樹葉抹淨下體,丟棄地上,遺下沾有精液的樹葉罪證。事隔3年,他再度犯案,警方終憑指紋及DNA,核對其身份而落網。被告東主昨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非禮罪,押後至本月24日宣判。
記者:梁瑞珮

被告運輸公司東主莫良,55歲,原控非禮及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名,他承認非禮,餘下罪名保留法庭檔案。
被告有4次案底,當中8項非禮罪均在年少時干犯,包括72年非禮罪被判打藤,74年4項非禮囚18個月,87及05年則在公眾地方作不道德行為及使用紅油。被告未獲法援,無律師代表,揚聲表示:「有罪,做咗,咪認!」

警核對DNA破案

控方指,被告04年犯案,警方已發現指紋及DNA,惟當年技術未能確定疑犯身份,至07年被告再犯,警方核對DNA及指紋檔案,得悉被告住址,登門要求其家人聯絡被告,至去年6月2日,被告到警署被捕。
暫委法官彭偉昌表明,不會當被告是自首,本案DNA證據確鑿,被告有前科,押後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判刑,被告可寫書面求情呈交法庭。
案情指,04年10月19日晚10時半,被告持約3呎長金屬鉗闖入沙田城門河第三海濱花園女廁,18歲少女剛步出廁格,被告曾用鉗打她背部。接着拖她出女廁,坐在花槽石壆上,令少女替他手淫。
其間,被告一邊伸手撫摸少女胸、背及腰部,又要少女吻他胸部。事後被告在花槽摘了兩片樹葉抹淨下體,然後丟棄地上,再大肆淫辱少女。被告離去後,少女往警署報案。
警方在現場撿獲兩片樹葉,發現有被告精液,而少女的衣服亦有被告基因,女廁內的牆磚亦留下被告指紋。

行人天橋辱少女

至07年9月19日晚,26歲女子行經牛頭角鴻業街與太平洋貿易中心的行人天橋時,被告赤裸上身,用手扼她頸部,聲稱打劫。她從銀包取出現金,被告卻伸手入其短裙,又迫令事主為他手淫。被告更把現金塞入她胸圍內才離去。法醫在她胸部的拭子樣本,發現被告基因。至去年6月,被告被捕後稱,因飲酒後一時衝動犯案。
案件編號:HCCC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