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稱迷戀電單車的電器技工一直無領取駕駛執照,卻四出偷車駕駛。他兩度遭警員截查竟超速連衝七燈,由銅鑼灣瘋狂駛至黃大仙,更鏟上行人路,將女乘客拋出及撞傷途人。技工昨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入獄5年及停牌10年。 記者:黃幗慧
被告張志明(36歲)早前承認盜竊、無牌及危險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行車、意外導致他人受傷而無報警等共20項罪。他在庭上一直神情呆滯,聽聞判刑及10年內不准申領駕駛執照,都毫無反應。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臨時駕駛執照在95年到期,自此他一直都無領牌,卻多年來「揸大膽車」。96及07年,兩度因無牌駕駛等交通罪行而被判囚及停牌,但都起不了阻嚇作用,出獄不久再干犯本案。被告危險及瘋狂駕駛,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視交通規例如無物,批評他不適合駕駛任何車輛,或待他駕駛態度變成熟後才行。由於偷電單車案件沒有上升趨勢,法官拒絕控方的加刑申請,最後判被告入獄5年,及停牌10年。
官促檢討最高刑罰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的最高刑罰是判囚3年,法官陳慶偉指刑罰不足夠,促請有關行政及立法機關參詳不同案件,就最高刑罰作出調節。
被告在08年6月至12月,在九龍及新界偷去5部電單車,總值約18萬元。8月13日,被告在銅鑼灣駕駛失車時,因違規被警員截查。為求逃脫,被告駛過紅隧後,在紅磡鏟上行人路,在道路上左穿右插,衝7盞紅燈,切過7條雙白線,逆線行車,駛至黃大仙時將車上女乘客拋出車,繼而撞欄後被捕。但8日後,被告再駛着失車超速駕駛,在新蒲崗斑馬線上撞傷途人都不顧,擺脫警員逃去,至12月4日被捕。
案件編號:DCCC1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