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投資者這詞彙近日大為流行,有投資者可能連自己也不知,原來一直是位專業投資者而會失去了一些保障。
立法會02年對《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專業投資者有討論,08年7月更有文件比較英國、新加坡,及香港對專業投資者的定義。《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97(1)條對專業投資者有定義:一是作為受託人的獲受託管理不少於4000萬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資產,或是擁有投資組合總值不少於800萬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的個人,或擁有不少於800萬元的投資組合,或不少於4000萬元的總資產,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的投資組合或總資產的任何法團或合夥。我相信不少大額投資者對此並不認識。
投資多少與專業無關
專業投資者不能只以投資金額或投資年期去界定,投資額多少只反映財政實力,與是否專業無關,多投資經驗也未必一定專業。不少投資者參與投資10年以上,連除淨日也不明白。
投資者是否專業也不只以簽署便作實,是否專業應最少以一份問卷去評核,內容需涉及基本投資知識及技巧、監管環境、會計及財務知識。這與學歷、投資經驗都有關連。
不可隨便稱為專業人士
一直專業可以有兩個層面的定義,狹義是指通過專業試再加上相關經驗,法律、會計及醫學便是這類。廣義是有相關的經驗便可,毋須考專業試、保安及通渠便是這類。因此斷不可在未有告知別人時,便隨便稱呼他為「專業人士」。
再有人民幣債券發行,息率比較早前東亞發行的更低,花上一兩小時申請實在不值。相信銀行希望令投資者覺得不便,再以壓力使監管當局放寬。
中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
會計與財務高級導師 李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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