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接受本報投訴,裁定食環署違反《公開資料守則》。食環署的辯解和申訴專員公署的回應,是非常重要而且絕佳的通識教材,對於在「一國」牽制下徘徊於「兩制」間的香港特區政府及市民,尤值得探討這個案例的含義。
食環署和申訴專員公署最根本的分歧,在於政府是否有權掌握所有資訊並為市民作主,還是應公開所有資訊由市民自行抉擇。更深入的哲學理念,則是政府是否市民的父母官,還是為市民提供服務的公僕?
事緣於食環署去年掃蕩含三聚氰胺的毒奶食品,但只公佈超標樣本,卻拒絕透露合格樣本是否也含三聚氰胺,因此公眾無從知道那些產品含多少三聚氰胺但未超過法定上限。本報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上周回覆稱投訴成立,並發表調查報告。報告引述食環署拒絕公佈合格樣本的理由是:避免公眾混淆及不必要疑慮;含量合格食品不致影響健康,公佈反使市民不放心食用,零售商或受壓下架,影響食品業貿易;基於公眾利益才須要公佈超標食品,不超標食品無關公眾利益;破壞政府與業界的夥伴關係,更可能招致民事訴訟;樣本合格與否,均可能牽涉法律程序。
申訴專員公署的回應是:基於開放社會的管治理念,公開資料就是符合公眾利益,市民可根據資料自行選購,若影響銷量,食品商自然會調整生產方式及售價,而且只有不合格樣本的食品商才有可能被檢控或引起民事訴訟。
總括來說,食環署假設市民都是無腦的人,只要公佈食品中含三聚氰胺,就不管是否超標,也會拒絕購買及食用,由此導致食品業界蒙受不必要的損失,破壞政府與業界的夥伴關係,政府甚至被業界提出民事起訴。
申訴專員公署所堅持的理念,是在法律的規限之下,每一個市民或作為「法人」的每一個食品業界,都是有腦的,並有權決定自己取向的自由人。公開所有資料,讓他們可以自由選擇,是他們應有權利。市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業界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毋須政府越俎代庖去替他們考慮,或為他們作主。
食環署與申訴專員公署的分歧,反映了「兩制」管治理念的根本差異。大陸那一制,政府是父母官,老百姓是蟻民,政府一切都為蟻民作主,不調查不公佈汶川地震死難者名單,不調查不公開三鹿毒奶的受難人數,不容許受難家屬訴訟,都是為了社會安定,為了「和諧」。百姓沒有知情權,甚麼事都不知道,連自己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在政府甚麼都管的情形下,蟻民也淪為「屁民」。
至於香港這一制,沿用港英時代的管治哲學,就是在法律之下,每一個人自己管理自己。用美國開國元勛之一的潘恩(ThomasPaine,1737-1809)的話來說:「政府即使在它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必要的惡,而在其最壞時,就成了不可容忍之惡。」美國前總統列根在就職演說中的名言是:「政府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政府本身就是問題。」
當政府甚麼都管的時候,就成為「不可容忍之惡」了。當政府在行政、立法上能操控一切時,它的最大敵人就是人民的知情權。而言論自由的最主要責任,就是滿足人民的知情權,如美國前大法官布萊克所說,是為了「防止政府欺騙人民」。也因此,謀刺李柱銘、黎智英的被告律師助手江先生在深圳審結此案後說,「刺黎」動機是因為「香港言論太自由」。從中共掌權者的角度來看,把「太自由」的香港傳媒視為「最大敵人」,自有其內在邏輯:有自由的傳媒,政府就不能為所欲為了。
在「一國」的壓力與影響下,香港這一制能不能守得住?除了獨立司法之外,傳媒力爭的市民知情權,就是最大的守護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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